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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能和院情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83年,现辖五县一区六个基层检察院,在开发区、示范区各派驻一个检察室。近年来,市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持续推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市检察院连续3年被省检察院表彰为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连续两年被表彰为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2017、2019年被市委表彰为全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先进单位,2019年成功创成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连年保持全市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全市检察机关执法满意度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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