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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账变借款 法院罚款2万元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1-3-1 10:15:59    作者:    来源:    点击:4607次

流水账变借款  法院罚款2万元

河南濮阳:当事人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中

      做虚假陈述被司法处罚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豫法阳光》发布三起不诚信诉讼案例。由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当事人王某为了谋取利益,在另案和本案一审中编造谎言,做虚假陈述,是导致法院判决错误的重要方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并对王某进行司法制裁,给予罚款2万元。

案中有案,王某在另案中刻意制造银行流水账

       李某杰和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和李某涛是朋友关系,李某杰和李某涛在诉讼前并不熟识。

李某杰、王某和另一当事人张某是合伙关系,三人约定合伙工程款44.5万元由李某杰保管。2015年2月,王某因故将该款转入本人账户并使用。王某为了掩盖挪用工程款的事实,于2016年1月20日向案外人王某卿借款45万元制造银行转账的流水记录,当日向李某杰账户转账44.5万元,作为自己归还工程款的依据。为了把流水账做得逼真,防止引起张某怀疑,于2016年1月21日要求李某杰给自己现金4.5万元,给李某涛账户转账40万元。李某涛收齐45万元后向王某卿转账45万元,王某制造银行流水账完毕。

       2016年初,王某母亲起诉张某等归还个人借款30万元。张某在庭审中辩称上述李某杰转给王某的44.5万元即是偿还借款30万元,剩余的14.5万元王某一直占用没有归还。王某向法院提交了2016年1月20日向李某杰转账44.5万元的交易明细,证明自己已经归还了工程款,李某杰也隐瞒了王某制造银行流水账的事实,法院据此判令张某等人共同偿还王某母亲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流水账惹麻烦,李某杰、王某在本案中均编造是“借款”

       2017年初,李某杰以“银行转账记录”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李某涛、保证人王某归还借款40万元。华龙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李某杰在一审中诉称,2016年1月20日,王某汇款至李某杰银行卡内44.5万元,称偿还张某工程款。次日,王某找到李某杰说朋友李某涛用钱,让李某杰取现金4.5万元给王某,另40万元按照王某的要求借给李某涛。当时王某保证李某涛用几天马上就还。李某杰不认识李某涛,但王某口头保证李某涛按时还款。该借款经李某杰多次向王某催收,该借款一直未能偿还。王某作为担保人应与李某涛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万元。

       王某在二审中诉称,2015年10月份,李某杰称急用钱让王某帮忙。王某找到李某涛说李某杰急用40万,一天给1000元作为报酬。李某涛要求王某担保,钱对着王某要。李某涛准备好钱后通知王某到办公室领取。王某和李某杰一起到李某涛到办公楼下,李某杰在车上等着。王某拿着和李某杰签字的借据到李某涛办公室拿走,并将借据给了李某涛。后因李某杰未偿还借款,李某涛向王某催要。2016年1月,王某就给李某杰说先从别人那借钱把李某涛的钱还上。王某借钱给了李某杰,李某杰还给了李某涛40万。王某就取走了借据,交给李某杰后当场撕碎。

      一审法院综合当事人陈述、转账等证据,认为李某杰提供了银行的转账记录,可视为李某涛借款,判决李某涛归还李某杰借款40万元,二审、再审支持了一审判决。

案外再生案,一方举报另一方涉嫌虚假诉讼罪

       流水账变“借款”,李某涛认识到后果非常严重。于2018年5月(二审结束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某杰涉嫌虚假诉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杰、王某、李某涛向公安机关陈述了涉案44.5万系王某为了隐瞒挪用工程款行为而故意走银行流水账形成,并非因借款而产生。李某杰陈述自己和李某涛很冤,王某和张某都很强势,都得罪不起、惹不起。没有办法只能依据银行流水账起诉并没有向自己借款的李某涛。公安机关以李某杰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杰向法院诉求李某涛偿还借款40万元系正常民事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对李某杰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申请检察院监督,盼望最终摆脱“借款”麻烦

       2018年12月底,李某涛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请求对法院的再审判决提出抗诉,依法驳回李某杰的诉讼请求。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杰和李某涛之前互不相识,双方没有就借款进行沟通,并未形成借款合意,李某杰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曾经向李某涛索要借款,40万元的转账凭证不足以证实李某杰和李某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认为本案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的典型不诚信诉讼案件。王某为了谋取另案利益,串通他人制造了银行转账的流水记录,另案依据该记录为王某方获得了主张的利益。但他人又依据该记录主张王某方欠其借款,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对王某进行司法制裁,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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