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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利违法 酿下祸殃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2-8 15:55:03    作者:宋宛容    来源:    点击:2586次


2021年9月某日晚上,秋风燥热,夜色暗淡。张某带着朋友请郁某在北京市一家烧烤店吃烧烤。


金钱利益的驱使,让郁某心动,就答应了张某。于是,郁某10月份回到淮安老家,就向妻子、堂弟、堂哥索要信用卡。他们拿出自己的信用卡,还把密码告诉了郁某。然后郁某邮寄给了张某,张某表明这几张信用卡是租赁郁某的。很快这3张银行卡流水资金显示有一千万余元。


张某每天都给郁某结算每张卡的租赁费,使郁某欢喜若狂。利欲熏心的郁某贪得无厌的心澎涨起来,迫不及待地到处搜索信用卡。

于是,郁某就对急于用钱的刘某说:“你办一张信用卡给我,你先把里边的钱刷走,我帮你还,帮你养卡。而且我用你卡有租赁费,日清月结。前提是你须按我的要求做两件事”。

刘某感觉郁某用她信用卡有点诡异,对凭空而降的横财也有戒心。于是,她就在网上查了一下,看到有不少提供银行卡让别人转账行电信诈骗之事祸起萧墙。她见到郁某就问:“你用我的信用卡是不是做违法的事情?”

“不会,就是刷流水,用一天,付一天的钱。”郁某回答说。

刘某正值缺钱,利益冲昏了头,答应了郁某。同时,按照郁某要求,避罪制假做了两件事。一是给郁某指定的联系人发送一封空邮件,并拍摄立照存放;二是通过陌陌聊天软件找一位王姓的人代还卡,并把寄递的假空快递照片发给王某。

2022年1月,家住范县的周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是自己卡内的7千余元被骗,资金流入了刘某、郁某提供的银行卡内。经范县公安侦查和检察院审查,刘某明知郁某使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利益提供其名下2张银行卡给郁某,获利7万余元,流水7百余万元。郁某使用各种方法出租自己名下银行卡及他人银行卡共计11张,获利3万余元,流水两千余万元。

范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刘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以案释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案例中的刘某与郁某就是典型的利令智昏。信息网络方便了千家万户,使中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但是信息网络派生出的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本案中的刘某、郁某都不是法盲,之所以犯罪,均出自利欲熏心。他们都有侥幸心理,明知犯法而不顾;于是在劫难逃、罪有应得,从网络落入法网是理所当然的事了。案例提醒我们,必须牢记,自己的信用卡,是不能以任何形式转手他人的,这当属最要紧的信用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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