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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丨濮阳市检察机关一案例入选最高检“石窟寺保护专刊”典型案例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10-19 08:18:21    作者:    来源:    点击:665次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印发“石窟寺保护专刊”,发布典型案例12例,其中“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唐兀公碑行政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唐兀公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石刻文物保护  恢复审查  跟进监督


【要  旨】

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唐兀公碑缺乏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经诉前程序督促后,整改工作仍进展缓慢的情形,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应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直至问题整改到位,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保护。


【基本案情】

唐兀公碑位于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全名为“大元赠敦武校尉军民万户府百夫长唐兀公碑铭”,立于公元1356年,是元代碑刻,2006年被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包括唐兀公碑及唐兀氏祖茔墓冢、望柱座、笋石及石供桌等附属文物。近年来,唐兀公碑发生数次盗掘事件,碑体护罩玻璃及金属框架损坏,坟茔墙体部分剥落,坟茔旁边有塌方陷坑,文物破坏损毁严重,墓区杂草丛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1月,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濮阳县院)在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案件线索。同年11月8日,濮阳县院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察、调取资料等方式依法查明唐兀公碑公益受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广局)对唐兀公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柳屯镇政府)对唐兀公碑负有保护职责。

2019年11月26日,濮阳县院向县文广局、柳屯镇政府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县文广局及时维护修缮唐兀公碑,增设安全防护设施,完善文物保护制度;建议柳屯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县文广局做好唐兀公碑保护工作。

2019年12月23日,县文广局、柳屯镇政府书面回复濮阳县院。县文广局已对碑体保护罩、坟茔墙体进行修复,安装了监控设备,并联合柳屯镇政府制定保护计划和整改方案。柳屯镇政府已清理文物保护区内杂草并种植绿化树,动员周边群众开展日常保护工作。濮阳县院现场查看发现,唐兀公碑已得到初步保护。

基于行政机关已制定整改方案,因整改工作正在逐级审批,濮阳县院于2019年12月25日对案件中止审查。2020年至2022 年,濮阳县院先后多次督促县文广局、柳屯镇政府落实整改方案。截至2022年9月,濮阳县院发现县文广局、柳屯镇政府仍未按照保护计划和整改方案持续加强保护,唐兀公碑碑体及坟茔出现新的受损情况。2022年10月25日,濮阳县院对本案恢复审查。

2022年11月15日,濮阳县院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文广局、柳屯镇人民政府对唐兀公碑履行管理保护职责。

2022年12月27日,濮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濮阳县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判令县文广局、柳屯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文物管理保护职责。

判决生效后,濮阳县院持续跟进监督,多次与县文广局、柳屯镇政府召开整改工作推进会,并联合向县委、县政府就文物保护工作进行专题汇报。下一步,唐兀公碑保护区将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升级视频监控设备,逐步建立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唐兀公碑是蒙汉两族融合的实证,更是研究建立西夏的党项族消亡过程的重要史料,具有很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针对行政机关经诉前程序督促后整改效果不佳且未有效实施整改方案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引领价值。法院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合力破解文物保护难题,确保判决得到全面执行,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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